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 |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除了公民之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了外部行政责任之后,有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其他环境资源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二)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④责令重新安装使用;⑤责令停业、关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8月6日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经修订后于2003年11月5日发布)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⑤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环境资源单行法律还规定了多种特色鲜明的行政处罚种类。 |
发布日期: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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