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概念及其含义 |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一种新的法律理论,目前法学界对环境权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将环境权理解为各种环境法律权利的总和即环境法律权利,认为环境权包括适宜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各种具体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的环境权利即“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本节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环境权是对各种环境权法律表达方式的一种概括,是一种学术概念。至于环境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述方式,则因国因法而异。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和法律理念 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说环境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并不排斥在环境法不健全的情况下或在其他场合,人们可以把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道义权利或应有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应有权利”只有经法律确认才能成为明示的“法律上的权利"。另外,环境权也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它给传统法学带来了一些新思想和新观念,对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学说是一种变革。 2.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 所谓基本环境法律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主要指主体有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和合理利用基本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自然环境的资格和自由;有利用环境物质或环境功能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能力;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而获得基本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能;环境权是指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主权和原权。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或丧失,这种权利的剥夺和丧失意味着主体不能继续生存或健康发展;是指它适用于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人或所有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谁侵犯这种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是因为它在各种权利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其他环境法律权利大都是它的派生或繁衍。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3年1月)第12条关于“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的规定,就是一种基本环境权利。 所谓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保护环境的起码的义务。这里的保护,包括保护、改善和治理,是指合理保护。合理保护包括依法保护、适度保护、合乎科学和常情的保护,排除过度保护、不合乎科学和常情的“绝对保护"。所谓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基本义务,表示在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中,它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第一义务和积极义务。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承担起码的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法就不可能继续发展、健全,因为整个环境法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环境。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一种建设性的活动、一种道义性的行为,是享有基本权利和履行其他环境法律义务的前提和条件。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6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规定,就是一种基本义务。 环境权并不是仅仅指权利,而是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的综合体。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在环境权上表现得尤为充分。 |
发布日期: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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