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性质、内容和作用
 

    环境标准按其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等五大类。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由三类两级组成。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这三类标准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它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环境质量标准体现了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对于实施环境保护法具有直接意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它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是控制排污活动、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它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作的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的技术基础。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它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这两种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标准,它们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规定了一些需要共同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同时,它们还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具有实践性的法律意义。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两级是指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地方级的环境标准实质是一种省级标准,相对于国家级的环境标准而言处于一种补充规定的地位或提升国家级环境标准的地位。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则是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没有地方级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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