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环境标准的意义
 

环境标准的制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试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同时还要考察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即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

总之,它是一个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经济规律的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它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也有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提出特定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如《渔业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地方级环境质量标准由省级政府颁行,只在本辖区内实行,目的是为了维护某一地区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划内实施,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同时还要根据我国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水平,在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技术上的先进性。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以环境特点即环境容量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或将总量限额转化为浓度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和各行业的通用排放标准,一般情况下,各行业、各地区都要执行国家标准,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环境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差别很大,在重点城市、特定地区,为了保持一定的环境质量,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并优先执行。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的具有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的技术规范,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环境标准的产生发展来看,它是与环境保护法相结合同时发展起来的。最初,环境标准仅是存在于污染控制的单行法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世纪50年代以后,伴随工业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发展成全国性的公害而加强的环境保护立法,全国性、综合性的环境标准开始制定,并逐步发展成为多层次、多形式、多用途的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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