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揭秘废水检测:专业机构如何确保水质安全? |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
“污水水质常规检测”是废水检测项目机构中的一项常规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91-2002,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丧失了原来使用功能的水简称为污水。 主要是生活上使用后的水,其含有有机物较多如蛋白质、动植物脂肪、碳水化合物、氨氮等以及肥皂和洗涤剂等,以及细菌、病菌、寄生虫卵等无机盐类的氯化物、硫酸盐、磷酸盐、碳酸氢盐和钠、钾、钙、镁等。 总的特点是含氮、含硫和含磷高,在厌氧细菌作用下,易生恶臭物质。 污水按来源分类,分为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径流污水。 生活污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水;工业污水是工业生产中排出的水,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径流污水是城镇降水或冰雪融化后流到排水管道中的水。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828—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点源和面源排放口,并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运行阶段实际情况,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与技术规范附表所列情况不完全相同的,应按要求确定自行监测的指标、频次和点位。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从业规范,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 发布日期:202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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