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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4年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支持打好碧水保卫战,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相关地区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是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包括水源涵养、水质保持、污染控制等项目。

二是入河排污口整治及水生态环境治理。


包括排污口整治、水生态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项目。

三是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包括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河流水系连通性恢复、生态护岸、自然岸线恢复、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等项目。

四是其他与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


专项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制度,具体按以下方式安排: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规划或方案明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分年度预拔资金。


对已明确实施期限的项目,按实施期限平均分配分年资金;未明确实施期限的项目,按不超过5年(含本年度)安排分年资金,其中,第一年安排40%、第二年安排30%、第三年开始每年安排10%。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当年预拨资金的80%,剩余20%于次年进行清算。


——按照《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见附件),对各省(区、市)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


对于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将剩余20%预拨资金全额清算;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的,清算80%;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的,清算60%;绩效评价等级为较差的,不再清算并收回以前年度预拨资金。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本地区做好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将具有良好基础、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统一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的项目。


二、属于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楼堂馆所等行政事业性办公用房的项目建设。


三、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且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非征拆类项目。


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保洁、道路清扫养护等日常运行维护类项目。


五、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经常性费用支出。


六、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


七、与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各地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年度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等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专项资金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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