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测必备5大资质,专业精确解析!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


其中提出,仅从事环境管理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治理任务繁重,环境监测数据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下达任务和制定方案的重要参考,也成为考核地方环境治理成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一些地方出现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恶劣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恶化的假象,干扰政府决策。

为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2017年9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质检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提出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有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等。


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此次出台的《补充要求》是对《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化,更具操作性。


比如明确指出,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同时从事生产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法律法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注册地址以外进行生态环境监(检)测或者运维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本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


《补充要求》还规定,仅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环境规划与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自行监测等业务的生态监测机构,不需要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24-06-09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