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如何快速获取环保噪声检测资质与报告?
 

在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城市治理难题的背景下,专业的噪声检测部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们不仅提供科学准确的噪声污染检测服务,还助力环保部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执法监管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监测机构的监测水平。


《补充要求》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补充要求》对噪声检测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它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要求,包括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


同时,它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具体到噪声检测方面,《补充要求》强调了噪声监测量值溯源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噪声检测部门需要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的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这将有助于提高噪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补充要求》还加大了对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监管力度。


它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它还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以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为了提升基层执法能力,《补充要求》还提出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


这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除了执法监管外,《补充要求》还强调了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的重要性。

它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同时,各地还应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为了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补充要求》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补充要求》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它要求及时更新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同时,它还要求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适时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


为了推广先进技术,《补充要求》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它提出适时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补充要求》还深化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它要求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


同时,它还加强了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对于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控制。


在实施重点企业监管方面,《补充要求》推进了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工作。


它发布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同时,它还实行了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了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了本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补充要求》还强化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它规定了严格的夜间施工管理制度,以减少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它还鼓励施工单位采用低噪声施工技术和设备,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实施将对噪声检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它将促进噪声检测部门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它还将加强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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