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揭秘北京噪音检测:权威报告如何诞生? |
家住北京丰台区的陈先生,被邻居投诉噪音扰民多年,一审败诉后,他将邻居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法官对本案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并当庭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在二审过程中,陈先生提供了北京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法律认可效力报告》,用于证明其房屋所受噪音确实高于国家标准。该检测报告经北京中咨宏正司法鉴定中心盖章并出具鉴定意见,但鉴定机构并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因此,该检测报告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 记者注意到,此前报道的类似案例中,法院大多认定这种私自委托的司法鉴定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不过也有律师表示,如果该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只是未被列入法院指定名单,那么该鉴定意见也应具备一定的证明力。 为阻挠鉴定,业主买通物业堵门 2019年,陈先生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甲188号院内一套商品房。2020年5月,陈先生开始在此居住。同年6月,陈先生被楼下王女士投诉噪音扰民。 原来,王女士租住在陈先生楼下的一间仓库,2020年4月起,她多次在朋友圈吐槽,自己被楼上的陈先生吵得睡不着觉。陈先生则表示,自己家里放音乐很正常,偶尔聚会喝酒到凌晨一两点也是常事,王女士所说的情况并不存在。 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未采取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判决陈先生承担30%的责任。陈先生不服,上诉至丰台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陈先生提供了一份《法律认可效力报告》,称其因被邻居投诉噪音扰民,于2022年4月9日,经北京某检测机构检测,其所租住房屋所在居室白天持续噪声级平均值为53.4dB,超过国家法定标准(白天噪声限值55dB)。 该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落款时间为当日。北京某检测机构的全称是北京中咨宏正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性质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及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等。 丰台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咨宏正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开展噪声污染司法鉴定资质。因此,该检测报告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最终,丰台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法院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应当依照以下规则提出证据:一是来源合法;二是内容客观、真实;三是与本案有关联性;四是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原件保存完好、提交完整,物证要提供原物,书面证据要有原件,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经当事人质证等。 在本案中,北京中咨宏正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其出具的《法律认可效力报告》不具有合法的来源,也没有通过正规程序出具,该检测报告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还提到,该检测报告是在诉讼期间作出,仅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使用,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待合议庭庭后评议确定。 多地已明确司法鉴定机构须政府审批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其中明确指出:“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的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送达登记证书。不同意登记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对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登记证书或者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登记机关不得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还要求,要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和管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监管,健全司法鉴定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据《法治日报》报道,2019年4月,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未经登记和领取《许可证》,不得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从事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
| 发布日期:2024-04-06 |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