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
 

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出台《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全面推进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防、控、治、管”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模式,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能够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地下水污染存量,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方案,我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其中保护类区域划分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目前,我区确定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总面积占全区面积的3.7%,一级水源保护区99个、二级水源保护区17个、准保护区20个;管控类区域一级管控区3个,二级管控区14个。方案明确,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一级和二级管控区域内,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按照要求,各地市及宁东基地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地级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承担、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相关需要,适时组织对我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进行调整更新。


发布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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