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障碍之——环境立法的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面对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和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我国环境法不停地在立法上寻求对策,大量环境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力图实现环境法律对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在这一努力下,起点较低、力量薄弱的我国环境法立法水平大为提高,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比较全面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但是,按照法律制度发展演进的科学规律,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然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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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只是在环境法领域搭起一个比较完备的基本制度框架,许多内容还需要填充和完善,还称不上成熟和发达,更遑论完美和完善。对于这一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一些重大的环境法律制度或法律范畴在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中还没有得以确立,或者还没有被统一化和明晰化。例如,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环境权还没有被立法真正确立,环境立法理念还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下的经济利益优先与生态利益优先以及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之间徘徊,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在许多方面还受到一些传统观念与做法的束缚问题迟迟未能有效解决等。另一方面,在目前所谓比较全面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中,其实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许多领域内事实上依然有一些环境法律真空存在,尤其是在生态安全保护领域内。例如,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的生态安全基本立法、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立法、自然保护区立法等,都还处于空白的状态或者极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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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发展水平相比,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现实显然还有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与瑞典、法国和德国等已经进行环境法法典化的几个欧陆法系国家相比,这种差距相当明显。如果用进行法典编纂的一般标准和要求考察和衡量,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发展水平之下,进行法典编纂、制定环境法典的时机和条件显然还不够成熟。换言之,我国现实的环境立法水平对于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目标来说,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发布日期: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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