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在建立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环境标准的工作中,必须高屋建瓴,统观全局,使环境标准体现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这样环境标准才能更加贴近实际、符合管理的需要,有效地规范企业行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1.环境标准必须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技术水平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制订环境标准要充分考虑标准实施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果一个环境标准过分超前,订的指标太高,超过当时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环境技术所能达到的要求。那么,这个标准就无法被社会所接受,也根本不可能有效地执行。如果环境标准订得太低,虽然执行这样的标准没有经济上和技术上的障碍,但是不利于有效地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那么,这样的环境标准执行得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环境标准过高过低对保护环境都是不利的,环境标准一定要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技术水平相适应。

    2.环境标准必须要有可操作性。在制订环境标准时,要科学地确定标准所要限制的污染因子,要考虑这些污染因子是否有相应的治理技术和监测技术,即使有了相应的监测技术,还要考虑制订相应的监测规范,使之与环境标准能够配套,以保证这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3.环境标准必须具有社会性和代表性。环境标准要根据社会绝大多数企业的情况来制订,不能以少数个别企业的情况作为环境标准制订的参照。以少数企业的情况为参照所制订的环境标准不能反映社会的整体情况,不具有社会性和代表性,实施过程中也将会存在极大的障碍。

    4.环境标准必须具有前瞻性和预告性。过去的实践证明,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必须要经过一定时期的技术准备才能实现,绝不可能一颁布就能马上实施。因此,在制订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到标准的前瞻性和预告性,使企业能预先知道若干年后要实施的标准,让企业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业结构上的调整和进行工艺技术的改造,提前为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作好思想上、技术上和管理上的准备。

    5.环境标准必须具有分类指导性。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在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意识和人的基本素质以及自然承载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另外,我国产业门类比较齐全,不同行业之间,同行业的不同地域和不同企业之间也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因素都决定了环境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充分地考虑这些因素对环境标准实施造成的影响。在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时,应考虑充分发挥地方环境标准的作用,将实施环境标准的重心由国家标准转向地方标准。即应优先实行地方环境标准,体现不同的地域特征和需要。

    6.环境标准必须与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相衔接。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因此,在制订环境标准时,必须紧紧围绕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使之得以充分地体现,避免环境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相互脱节的现象。

    要使环境标准充分体现上述原则,更好地在指导实践中发挥作用,在考虑环境标准工作的整体思路和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状况及其这两者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技术特性和主要污染因子、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环境标准实施的影响因素,公众的关注程度和参与能力等。

    2.制订标准的过程中,要广泛吸收环境标准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各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环保企业的代表共同参与。在环境标准正式颁布之前,应该举行听证会或在媒体公布出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标准草案的意见和反映,使社会各界直接参与到环境标准的制订中来,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环境标准。这样环境标准才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真正代表社会全体的利益和愿望,也才能真正有效地得到实施。

    3.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标准制订规范,使环境标准制订本身比较规范、科学、程序化,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另外,在环境标准的整体框架上,对一个环境标准一定要考虑建立与之配套的相关性的辅助性标准或技术规范,使一个标准在实施中有完整的配套的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其提供有效实施标准的条件。

    4.制订环境标准应有宏观的整体的规划和安排。首先要对环境标准有一个整体的框架方案。充分考虑到环境标准的方方面面,以防止标准制订颁布后在某些方面出现空挡,使之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从而影响到标准的贯彻实施。其次,应制订一个环境标准的中远期规划,根据不同标准的轻重缓急,对不同标准的制订颁布和实施作出中远期的安排,对中远期标准制订应提前启动,在实施前的三到五年颁布,使全社会对实施该项标准有充分的技术准备期,这样才能增强环境标准的前瞻性和预告性,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

    5.环境标准制订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区域或行业的特点,不同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制订适用于不同情况的环境标准。在标准的实施上也可考虑不搞一刀切,可按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或以不同行业不同时段划限,实施不同的环境标准。以增强环境标准的分类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发布日期: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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