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准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部门监督执法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排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衡量尺度。因此,环境标准工作受到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目前已颁布了国家环境标准364条,其中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8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0项,方法标准299项。各地方也根据管理的需要,颁布了地方性的环境标准,构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地方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为辅的环境标准体系。可以说,我国环境标准工作成绩是显著的,标准工作的进展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强化环境的监督执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到现实的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对环境标准工作认识深度的限制,以及标准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的影响。在环境标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重环境标准的制订,在标准的执行方面力度不足。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已经基本上覆盖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基本上能满足环保执法监督的需要,但是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方面手段不完善,力度不足,国家环保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标准的制订方面,造成了工作环节上一定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排污企业对执行环境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环境标准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事情,是一个软指标。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重生产、轻环保,不建环保设施,即使建环保设施也采取消极的态度,软磨硬泡,能拖一天算一天。有的企业即使建成环保设施也不保证正常运行发挥作用,时开时停,或白天开晚上停,或检查时开,不检查时停。总之,对执行环境标准采取一种非常消极和极不严肃的态度。由于这些因素的制约,使现行环境标准的贯彻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部分环境标准宽严度掌握不太准确,与经济技术条件的结合不太紧密。实际上,环境标准应该是一定时期经济与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这样的环境标准才能宽严适度,技术上可行、经济上能承受,实践中能行得通。现行环境标准大多数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有部分标准与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不相适应,有的标准过严,有的标准过宽。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标准过严,技术上做不到,也无经济承受能力,无论如何努力,也不可能达到标准的要求,所以干脆就不采取污染治理措施,任其污染物排放。有的建了环保设施也是为了应付检查。标准过宽对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的意义又不大。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听取各行业企业和环保企业的意见不足,对不同行业污染特性和治理技术状况不清楚。

    3.环境标准的分类指导性不强。现行环境标准大多为全国统一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没有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接纳地的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的区别,都按照同样的标准去要求。由于标准要求上“一刀切”,结果造成标准的分类指导功能下降,使得有的地区、有的行业一味地考虑如何达到标准的要求,而忽视如何以同样的经济代价削减更大的污染负荷总量。从全局上来说,这不仅不利于环境污染负荷总量的减少,加快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还使社会付出了更大的经济代价,这是非常不经济的。此外,由于标准制订的技术性强,而配备的资金和人力又不足,使得许多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得差,难以把标准做细做精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也影响标准的分类指导性。

    4.环境标准的前瞻性和预告性不够。过去,由于标准体系不完善,许多领域标准根本满足不了环境管理的需要,因此,很多标准颁布过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开始实施,缺乏预告性,使企业毫无技术准备,因此,标准实施起来很难。近几年,虽然环境标准从颁布到实施期限间隔比过去要长一些,具有了一定的预告性,但从实际需要的情况来看,标准实施准备期仍然是不够的。另外,我们制订和颁布的环境标准一般都是近期要实施的标准,缺乏前瞻性的远期标准,企业不知道5年后或10年后要实行什么标准,无法提前进行技术上的准备。由此可以看出,不从长远考虑,制订中远期的环境标准,将使标准缺乏前瞻性和预告性,就难以对企业起到引导作用,在执行中也会加大标准实施的难度。环境标准缺乏前瞻性和预告性还表现在一些领域的标准由于过去没有提前预见到,当已经急切需要时,这些标准还根本没有制订出来,难以满足管理的急需。

    5.环境标准的分类过细,条理性不强。环境标准涉及面较宽,规范的行业种类较多,因此,标准的类别也比较多。由于在标准的编号上过多地考虑了不同类别标准的差异,使标准的分类和编号代号显得比较杂乱,影响了标准的条理性和规范性,淡化了主要类别的环境标准,使得标准主干不突出。

    6.环境标准缺乏及时的修正机制。受人力和财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已颁布的环境标准。难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进行及时的修订。一般来说,环境标准颁布时没有实施的时限要求,一个环境标准实施多年都没有力量根据标准本身的缺陷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实际的需要。使得有些领域技术进步了,标准需提高了,但仍然执行低指标水平的环境标准。

7.环境标准的社会性和影响力待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以机关文件形式发布,形式比较单一,只有各级政府部门知道,企业作为实施执行环境标准的主体却很难得到和了解环境标准,使环境标准缺乏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通过上面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标准工作离环境管理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不能满足已有的成绩,故步自封,必须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地认识环境标准工作的重要性,改变观念,统观全局,确立一个全方位的环境标准构架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环境标准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完善环境标准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进一步规范环境标准的制订、修正、实施和管理行为,把环境标准工作的管理纳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环境标准更加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服务。

发布日期: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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