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实施该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98)、《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等。199912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新增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并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战略和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

此外,我国在1982年以来,颁布了《海水水质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等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以及《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规范》等海洋环境保护规范。另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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