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其要求原则和适用范围也是不一样的,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质量标准全国应实行统一的标准,不应考虑地区的差异。标准的分级方式和限值水平应与国际接轨,没有执行时限的要求,这种质量标准应是非强制性环境标准。因为强制的目标和对象都是不明晰的,实际上也难操作。 不同功能、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应以环境介质为基础分别制定。如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当以介质为基础制定的标准还不能体现其不同区域或不同功能的特殊性时,还可以介质的不同地域特性和功能分别分类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制定地表水质量标准和富营养化评价标准,并根据海水、江河水和湖泊水库水的不同特征,细分为海水(咸水类)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水(流动水类)环境质量标准、湖库水(封闭或半封闭水类)环境质量标准等。又如空气质量标准可制定不同功能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还可细分为室内和室外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等。这样可以体现不同水域,不同地域的不同污染特征,有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及评价指标和内容。 另外,在指标确定方面,环境质量标准有的指标应是必要指标,有的应为参考指标。 |
| 发布日期:2018-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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