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面临的特殊立法问题 |
上述只是所有立法都要面临的问题,但环境法典编纂作为一项复杂而特殊的大规模、系统性的立法过程,面临的问题显然会更多。除上述基本性问题外,还包括下面一些特殊性问题:(1)在总则、分则、分则中的“小总则”、分则中的分则等多级层次上,环境法典同时面临着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的具体确定问题。(2)环境法典主要构筑在现有的环境单行法基础之上,是对现行环境单行法尽可能周延的汇总与整合。因为它不是一项全新的创造性立法,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与现行环境单行法所建立的环境法秩序相协调的问题。(3)环境法典必须在准确把握整个环境法体系的核心理念、法律价值、调整对象、调整机制、适用领域等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环境法单行法进行甄别、筛选、归类,然后设计合理的篇章结构将其重组在一起;甚至还要考虑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吸纳其中,因此还必须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问题。 这些具有特殊性的立法问题显然给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增加了难度,但它们又是无法回避、必须妥当解决的。在具体编纂中对这些问题的应对和解决,最终形成了我国环境法典的具体模式。 由于环境问题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相关主体众多,相应的环境法律规范也数量众多且特别分散。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细致的搜集、整理,笔者将现行的环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这里所汇总的环境法律规范包括所有的环境法律和环境行政法规,以及主要的环境规章和环境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在环境规章和环境规范性文件部分只是汇总了相对主要的一部分,是因为环境规章和环境规范性文件数量太多,很难全部进行汇总;更重要的是因为,许多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太过琐碎和随意,而且变动性很大,法律性不强,对于制定环境法典来说并无多大意义,无法成为环境法典的内容部分。 |
| 发布日期: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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