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环境检测标准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及未来环境保护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境标准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环境标准要求无论是超过现实的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还是低于现实的经济技术承受能力都是毫无意义的。由此,建立环境标准体系,必须对我国现实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此作为制定环境标准的依据,这样才能保证环境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二、环境标准要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有些环境标准有可能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在制订环境标准时也要充分考虑在标准的体系上和内容上尽可能与国际接轨,来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三、环境标准要为环境管理服务,也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原则。环境标准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而制定的限制指标,这部分标准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还需要建立一部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环境标准,如产品环境标准,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性标准以及公害病评判标准等,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而服务。

    四、环境标准应有预告性和渐进性的原则。环境管理要不断深化,环保技术在不断进步,这都要求环境标准不断提高,呈现一个逐步渐进过程。通过环境标准水平的渐进提高,来推动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另外环境标准的提高必须要预先告知社会,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预先进行技术上的准备,以保证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

    五、环境标准应系统配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不同类别的环境标准要系统配套,协同发挥作用。不同行业应有不同的环境标准,发挥标准的行业分类指导作用,尽可能避免使用综合性环境标准。在标准的体例上也要系统配套,控制因子尽可能集中,避免同一行业的环境标准过分分散,支离破碎不利于实施。

    六、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是互为补充的关系,要按照行业特性制订行业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现对行业的分类指导;要按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地方环境标准,体现对不同地域的分类指导。这样使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互相配合,既发挥行业指导,又发挥地域指导作用。不能单纯依靠国家环境标准作为管理的依据。要建立起完善的形式多样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更突出地发挥地方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七、环境标准制订的公开性、民主性、吸收公众参与的原则。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各方的要求,保证环境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也体现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唤起社会各方执行环境标准的自觉性。

发布日期: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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