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面临的一般立法问题 |
环境法典编纂作为一项重大、严肃的立法工作,首先面临的是所有立法都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立法的依据。一般认为,包括宪法依据、国情依据和实践依据三个方面。目前,环境法典在这三个方面的正当性依据已经比较充分。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就环境法典而言,主要是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阐释和 贯彻。 三、立法的理念和目的。这主要是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展开,直接决定着立法保护的客体、对象;实际中主要是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生态利益优先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之争如何选择的问题。 四、基本原则,即统领基本制度和具体规范的一般性和基础性准则,如何贯穿适用于整个环境法领域。 五、立法的适用范围,即立法将要调整和规范的社会领域。 六、立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机制,即表明该立法具体调整哪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或者表明该立法所包含的规范在内容上的某些共性,如规范主体之问的关系类型、规范的手段,或者仅仅是规范目的的一致性。 七、立法的结构,即如何将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 八、具体法律规范的设计,即权利义务具体应如何配置。 九、责任条款,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问题及其制裁措施的具体规定。 这些基本性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环境法典具体应如何编纂;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与解决,大致上决定了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模式的基本走向。 |
| 发布日期:201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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