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法典的基本模式及其借鉴
 

  瑞典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相对于德国、法国等国家来说是比较顺利的,从1993年开始准备到1999年正式颁布实施,其问不到六年的时间。这对于一部法典的制定来说,应该是比较迅速的一个进程了。特别是较之于德国、法国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一波三折的艰难来说,其过程可谓是一帆风顺。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瑞典环境法典的定位较低,比较适合当前环境法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瑞典环境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看,该法典是一个带有一定的松散性、框架性的法典法,它并不过于追求法典的结构紧凑、逻辑严密,而更着重于对整个环境法领域内各相关内容的统一和协调。但瑞典环境法典又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基本法或框架法,它是对整个环境法律部门所有主要法律规范的统一和替代,无论在外观形式上还是在内部内容上都毫无疑问地具备了法典法的特质。用传统法典法的严苛标准进行衡量,瑞典环境法典也许是十分粗糙的,法典化的程度不高;但受环境法律部门本身的特点以及环境法发展的现实需要影响,那种比较尽善尽美、比较彻底的环境法典本来就不是瑞典人的目标追求。为了尽快制定出环境法典以解决环境法发展中的种种问题,瑞典人务实地选择了较低的定位,先从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开始。

    正是基于这样实用主义的定位,瑞典环境法典较好地体现了法典所具有的特点与优势。作为一个框架法,其规定保持适度的原则性;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可以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定意义上的母法,它对于有待制定其他法律以具体化的制度明确授权,规定制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原则、程序、冲突解决规则等,以保持环境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其体例具有一定的逻辑性,避免前后冲突和重复,符合环境保护实践中预防、管制、整治和救济的逻辑顺序。瑞典环境法典使其环境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目前无法具体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事先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规定启动有关程序的规则,留出“导入口”。

    瑞典环境法典还努力保持开放性和现代性,以及时回应发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或需要。法典最大限度地融合了此前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单行法的内容规定,对各类环境保护事项直接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有些事项或者内容无法具体化的时候,法典又授权政府环境部门等有关机构通过制定规例(即规章)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细化,以便法典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同时,瑞典环境法典并不惮于进行频繁的修订。为了保持现代性,及时修订环境法典是被允许的。例如,瑞典在20008月就对制定出台仅两年左右的环境法典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作为较早制定出环境法典的国家之一,瑞典在环境法典编纂方面的许多思路、做法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首先是瑞典立法者实用主义的法典编纂思路,为尽快推进法典化进程、成功制定出环境法典而务实地采取较低的法典化定位。这对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立法来说很有参考价值,因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还不够发达,相关条件还不够充分,要想成功进行法典化立法,寻找一个合理的目标定位、进行适度的法典化相当重要。其次是瑞典环境法典对开放性和现代性的保持。“明确授权”方式、“导入口”的预留都使得瑞典环境法典保持了适度的开放性,在统合与取代了现行主要的环境单行法后,又通过授权环境法有关部门在需要时制定出具体化的规章,形成了由法典与实施性规章共同组成的新型环境法律体系。同时,大胆地采取视需要随时修订环境法典的做法也使得瑞典环境法典摆脱了传统法典法轻易不能修改或修订的观念做法的束缚,能够实现与时俱进、与事俱新,从而大大克服了法典法模式对环境法发展更新的局限。这些做法对我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来说也是很好的样板和示范。因为我国环境法还不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目前还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之中,如何保持开放性和现代性是我国环境法典尤其需要关注和设法解决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到我国环境法会不会进行法典化以及法典化进程能否成功的根本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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