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为有所不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
 

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同级政府行使环境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目前在具体的实施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地区环保部门由于缺乏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管理的范畴有时超出了环境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范围,也就是说管了一些不该管,也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导致了自己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整天陷入了具体的纠纷调解中;耽误了自己应该管理的事情,所谓“抓了芝麻,却丢了西瓜”就是这种情况的形象描述。因此,我认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认真依法办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一些不该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可能更有利于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排污单位并不违反环境标准的要求,是合法排放但实际上又造成了对老百姓的影响,这样就产生了排污企业与老百姓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老百姓认为既然环境污染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排污单位就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给予赔偿,而排污单位又认为自己已采取了防治措施,并达到了国家的环境标准要求,不违反环境法,没有责任再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也没有责任给予赔偿。在纠缠不清的情况下,双方往往是找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很多环保部门都把处理这种纠纷视为己任,花费很大精力去处理,处理不好时,还受到当事双方的责备和怨恨,甚至有的地方群众还到环保部门进行集体上访或静坐示威,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环保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是因为我们一些环保部门没有真正搞清楚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是什么,管理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事造成的结果。事实上,各级环保部门仅仅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企业或法人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并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以外就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的范畴了。比如,如被处罚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时,环保部门只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环保部门根本不必自己去强制被处罚单位执行处罚决定。当被处罚方认为环保部门处罚不当时,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当企业合法排放还造成对他人的环境危害而产生民事侵权纠纷时,环保这种行政部门参与企业或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已超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范畴,应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不应自己直接去解决。

    当一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环境检测标准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企业是不违法的。当一个企业未达到环境标准要求,环保部门要求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排污单位采取了措施并已达到环保要求时,这个企业也是不违法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说环保部门已经履行了自己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排污仍然扰民,造成对老百姓的损害,这属于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而民事纠纷已经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的范畴。因此,当事双方都不应该找环保部门解决这种纠纷,而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环保部门应当事双方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双方同意,则可以按环保部门的建议执行。如双方不同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说来环保部门没有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能和能力,也不应介入到这种民事纠纷中去,以免纠缠不清,难以解脱。如果环保部门把解决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作为行政执法行为,亦应属于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要搞清楚是不是法定职责,不要试图包打天下,凡涉及环境的事情都要去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认真地履行好法定职责,管好本部门该管的事,这才是正确的工作态度。

发布日期: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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