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保障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
 

近几年,环境执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是环境标准的执行率得到较大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我国环境检测标准实施力度不足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环境标准的实施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现为:

(1)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一些地方行政领导重经济轻环保,对环境标准的实施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在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下,目前对这种不当行政干预还缺少监督制约的措施与手段;

(2)一些地方的个别基层环保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环境标准的要求去监督排污企业,存在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由于环保系统上下级之间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对此缺乏有效的纵向监督机制;

(3)一些企业环保意识低,不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偷排污染物,环保部门由于受技术手段和经费的制约,难以即时准确地对其违法排污进行有效的监督,使环境标准不能全面实施;

    (4)对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公众与舆论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

    (5)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处罚力度不够,还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导致有些企业宁愿拿钱买排污权,也不积极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

    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保障环境标准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在目前条件下,从体制上应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使政府与企业全面分离,割断政府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才可能打破地方保护,行政干扰环保严格执法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要建立环境问责制,对政府部门违法决策造成环境破坏的追究其责任。

    从队伍建设上要加强环保系统人员的素质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在环保系统内建立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执行环境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对不严格执行环境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技术手段上要积极推进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用,强化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监督的技术手段,使企业排污随时都置于环保部门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杜绝企业偷排或者排污失控的情况发生。

从社会监督方面要通过立法形成公众的和舆论的监督机制,把环境违法行为置于强大的公众压力之下,使来自社会的举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强对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杜绝拿钱买排污权的问题。建立企业环境形象披露制度,对执行环境标准不力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使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可以引导公众绿色消费,拒购非环保型产品,为绿色型企业创造市场。

    另外,对企业的监督应分级实施,依据不同的企业规模由不同级环保部门对其排污状况进行直接监督,定期将这些企业执行环境标准的情况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使这些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它们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发布日期: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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