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环境标准实施的标准体系
 

环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是环境标准能否全面地得到实施的条件之一。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已经做了很大努力,在标准体系的设计、标准值的设定、污染因子的确定、标准之间的配套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使环境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了提高。然而,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基础研究不够,使得环境标准的可行性适用性仍然与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这也成为制约环境标准得以全面实施的障碍之一。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针对不同行业特征制定的环境标准不足,大多数行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因此现行标准缺乏行业指导性;在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和样品标准等之间相互配套性和完整性还不够,对标准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各地环境管理主要依靠国家环境标准单打一,缺乏足够的地方环境标准的配合,使环境标准反映不了地区特性和地域差异性,区域分类指导不足。有些行业的国家环境检测标准定位太高,超过了技术经济的可能性,使地方标准制定没有空间,制约了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另外,对同一行业内需制定的环境标准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导致同一行业内的环境标准之间管辖范围覆盖不全,或者相互重复交叉。

建立科学合理适用可行的环境标准框架体系,是环境标准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条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环境标准体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工艺特点和污染特征制定该行业的环境标准,逐步取代目前的综合排放标准,以提高环境标准的行业分类指导性。要加强各项标准之间的系统性和配套性,使每一项排放标准都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套,保证各项环境标准的可操作性,使每一项排放标准都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配套,保证各项环境标准的可操作性。

对同一行业内的环境标准要搞好科学合理的设计,预先设计好标准的结构框架,明确要制定的环境标准及其布局和作用,避免标准管辖范围的遗漏或重复。在抓好国家环境标准建设的同时,努力抓好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设,使地方环境标准充分反映不同地域的环境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与国家环境标准相互补充,形成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保护中既体现国家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又体现地方标准的地域指导作用。

    另外,环境标准要突破标准化法的管理框架的束缚,逐步由环境标准转变为环境技术法规,与国际技术法规体系接轨,使目前的环境标准由单一的末端控制为主的产品质量标准模式转变成为全过程控制为主的环境管理技术法规模式。

发布日期: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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