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体例选择 |
在实际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所要编纂的法典的具体内容。而相关内容的确定又需要先解决环境法典与整个环境部门法渊源的关系问题。对于部门以外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条款,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内容,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吸纳在环境法典之中,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链接。更为重要和复杂的是环境法典与部门内各单行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渊源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一关系直接影响到法典编纂的具体体例选择。前文已指出,环境法典应当首先对所有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整合,把相关内容吸纳到法典中来,相应地取代这些法律法规;然后再根据环境法典的实际需要保留、修改甚至重新制定出一些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从而构建出一个全新的环境法律体系。 在这一前提下,借鉴瑞典和法国编纂环境法典的做法,我国在编纂环境法典时应当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现行的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等进行筛选、梳理、提炼和归纳,借助于适当的结构将其组合在一起。在这一系列的环节中,法典的体系结构和篇章安排,即法典的体例,进言之,也就是对环境单行法进行归类和组合的方式,就显得格外重要。它直接决定着通过环境法典整合各类环境立法这一法典编纂目的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 全面考察人类的法典编纂历史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法典编纂曾出现过多种体例,大致包括古代体、编年体、字典体、官制体、主题体和学理体等。随着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典编纂能力的提高,学理体以其自身的优势而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编纂法典通用的一种体例。学理体结合法学家的学说和理论,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法典的总则部分,即是专门设定对整部法典具有统领性和全局性意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总则编在一部法典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位于一部法典正文部分的最前面。这样的安排具有如下优点:一是总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它没有被放置在具体的情景之下,不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之规定。这样的设计使得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应对那些未被该法典分论部门所假设的情况,为以后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留下空间。二是总则将法典各部分的一些普遍性和共同性内容加以集中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篇幅以增强其内容的精练和结构的统一。三是总则可以拓展法典的涵盖面,提高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弥补法典调整空间在细节上的不足,从而克服法典的不周延和滞后性。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认为:“总则牵涉到的问题,真正说起来,超过这个总则,不单是法典的结构,而更多的是总则所表现出来的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分则是法典的正文部分,主要是以不同主题的形式对法典调整的事项加以详细规定,使总则的内容具体化。附则位于法典的最后,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无论是法典法的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还是现代以来一些主要的法典法,都体现出学理体的立法体例。有些法典法尽管在各级标题和具体名称上并没有出现“总则”、“分则”和“附则”等字眼,但在实质构造上依然是遵循着学理体的体例进行编纂的。作为现代化以来最新的部门法法典之一,瑞典、法国的《环境法典》也同样是采取了学理体。不过,法国《环境法典》的体例更加复杂、成熟和完备,瑞典《环境法典》的体例则相对简单。 我国环境法典无疑应当采用学理体的编纂体例,采取总则、分则和附则这样的基本体例结构。但是,在具体的组织结构和篇章安排上到底是借鉴法国《环境法典》的做法还是以瑞典《环境法典》为参照?笔者以为,尽管瑞典《环境法典》在基本定位和具体模式上可能更为接近于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在基本走向上应更多地参考瑞典的经验做法,但也必须注意到,瑞典《环境法典》毕竟制定出台已经将近十年的时间了,如果追溯到最初起草设计的时点则已经有十五年左右的历史了。其相对粗糙的体例安排和框架设计未必能够适应未来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而我国当前所要编纂的环境法典则是面向未来,至少是2010年以后(按照法典编纂的一般周期算)的环境法制。因此,在篇章结构的设计上应当努力超越瑞典《环境法典》。法国《环境法典》的体例安排则可以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较多的借鉴。虽然法国《环境法典》也已经出台了将近十年的时间,但由于该法典的定位和标准要求比较高,加之法国的立法机构在法典编纂上有着很高的专门化水准,因此法国《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十分严密和精细,从卷到篇、章、节,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逻辑严谨。 尽管可以很好地学习借鉴法国《环境法典》的体例安排,但毕竟我国当前所要编纂的环境法典还达不到法国的阶段和水平,因此在体例选择上也未必要完全以法国《环境法典》为样本,采用如此宏大广博的体例,而应当务实地定位在法国《环境法典》和瑞典《环境法典》之间,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努力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具体说来,我国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应当在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一基本结构下,分为编、章、节三个层次。在“编”的层次上,可分为总则编、分则编和附则编,其中分则编并非只是一编,而是可以根据具体的内容种类分为多编。在各编中亦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分为总则性内容和分则性内容,而不局限于各编的名称。在总体篇幅上,由于是初次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能力、水平毕竟有限,因此不宜太大,这也符合环境法治实践的需要,具体可以瑞典《环境法典》为参考标准,不应如法国《环境法典》那般长篇累牍。 |
| 发布日期:2018-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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