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建立环境标准的修订机制
 

环境标准必须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经济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地对环境检测标准进行修订调整,使之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相适应,这是环境标准本身的客观要求。另外,由于对环境标准认识深度和广度是逐步扩展的,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制订的环境标准也有可能存在某些先天方面的缺陷,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调整既是环境管理的需要,也是环境标准本身的需要。因此,建立环境标准的修订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及时对环境标准进行修订调整是今后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目前,相当一部分环境标准已进行了修订或正在进行修订,也还有一部分环境标准需要修订而尚未修订。因此,环境标准的修订滞后于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受多种条件的限制,尚未建立起正常的环境标准修订机制,使环境标准不能得到及时的修订和调整,致使问题目积月累,越积越多,成为影响环境标准工作的一大重要因素。

    为此,在今后的环境标准工作中,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建立起环境标准的修订机制,使之形成一个制度,及时对环境标准进行修订,以满足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环境标准的修订机制建立,主要是对己颁布的环境标准在实施一至二年后,由标准起草单位对该标准实施的效果及可行性进行回顾性评价,这种回顾性评价应成为起草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回顾性评价,由评价单位向标准发布机关提出环境标准实施效果及可行性评价报告,并提出对该标准是否进行修订的建议。不需要修订时,该标准继续实施。当该标准需修订时,应向政府机构建议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由该标准起草单位按环境标准修订规范的要求具体承担标准的修订任务。提出标准修订单草案,经环境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发布。这样就可以对环境标准形成一套正常的修订机制,使环境标准能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不断修正,从而适应环境管理的客观需要。

    另外,对环境标准的修订,也可由社会的企业、团体、公民向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某一项环境标准的建议。确实有必要修订时,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环境标准进行修订,也可以由有积极性的社会法人单位承担环境标准的修订任务。提出的标准修改单,只要能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韵审查,能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又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那么,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就可能将修订的标准买回来,作为国家环境标准的修订案发布。这样既可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环境标准修订的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可以加快环境标准修订的进程,满足社会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环境标准的修订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客观地作出评价,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标准修订的内容要紧密结合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范围过宽过窄,指标过严过松。

    环境标准的修订还必须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标准修订要吸引公众参与,要将标准修订的理由、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其透明度,充分让社会公众参与发表意见,使环境标准能代表和反映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标准修订的结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环境标准的修订还必须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环境标准的修订是环境标准制订工作的延伸,是对环境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因此,环境标准的修订与环境标准的制订有着同等的地位和意义。必须建立起环境标准修订的技术规范,使标准修订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进行,避免修订标准的随意性,保证环境标准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发布日期: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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