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即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对较多,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对较少,根本满足不了各地因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管理水平不同对排污要求不同的需要,造成了各地主要依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环境污染源管理的状况。因此,无论什么复杂多变的情况,各地都纷纷向国家寻求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解决,把本来应由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解决的问题统统都推给了国家。

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越来越弱,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越来越不堪重负,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各地的需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过去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互关系研究不够,两者之间的作用没有清晰的划分,两者问的相互定位也不甚明确,使许多人都产生了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国家标准是最权威的,只要执行国家标准就没错。因此,在环境管理中,一些地方根本不管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硬搬国家标准,凡是国家标准不符合它的实际情况的,都一味地要求国家出台标准来满足各地不同情况的需要。

另一个原因是一些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环境保护法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办事,不注重地方环境检测标准体系的建设,既没有专职的环境标准管理人员,也没有研究单位研究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有的省级环境管理部门虽然有极少的环境标准管理人员,但主要精力也并没有完全集中在环境标准的建设和管理上。地方环境标准管理队伍不健全,力量十分薄弱,没有专门的标准制定经费,一些行政领导又不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是造成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另外,国家有些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严,没有为地方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留下空间,也是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滞后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与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摆正两者之间的位置,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性、特别是要突出地方的作用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关系不顺、主次不分、地位不准的问题,才能彻底改变地方标准薄弱,满足不了不同地域环境管理不同需要的局面。

要理顺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必须要明确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说,在相互关系上应该是以地方环境标准为主,国家环境标准为辅。在数量上也应是地方环境标准大大多于国家环境标准,在执行上也应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仅仅是基本要求。之所以要确定两者的这种关系,是因为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上述原则,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此外,是由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定位、不同的应用范围以及不同的制定原则所决定的。

理顺这种关系,有利于明确地方建立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动地方重视环境标准工作,改变主要依赖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环境管理的被动观念,促进地方政府主动积极地做好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减轻国家在制定环境标准方面的负担。要理顺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必须要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督促和检查。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不积极,被动依靠国家制定环境标准进行环境管理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地方环境标准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

应当建立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情况的年度通报制度,即按年度对当年各省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情况,按优劣排名次进行公布,通报全国各省,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以促进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设,更好地为保护环境发挥作用。

发布日期: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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