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完全法典化将会带来环境法律实施上的困难
 

    单行性环境法律规范一般都是根据某一时期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为应对特定的环境保护领域或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调整和控制而制定出来的。因此,这些单行性环境法律规范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有关事项与内容的规定比较直接、具体和明确、详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条款规定很容易为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等环境法律实施主体所理解和把握,使之能够在实践中获得具体、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而单行性环境法律规范一旦要进行法典化、形成一部统一的环境法典,必然会要求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涵盖众多的环境法律领域和环境法律事项。在这样的目标要求下,环境法典将在很多方面无法做到足够的明确、具体、详细,具有充分的针对性。刻意保持一定的模糊度和弹性空间的做法,将会体现在环境法典的许多条款设计之中。

因此,对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来说,在执行、适用环境法典中的具体制度规范过程中,许多情况下将很难立即就有一个明确、具体、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必须对法典中的条款内容和立法意旨进行进一步的揣摩、分析和领会,并结合闸题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和选择。这就对环境法律规范的执行与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局限,加大了快速、准确而高效地进行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难度。对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环境司法机关来说,这无疑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和司法水平都相对落后。可以预见,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无法达到环境法法典化提出的执法和司法上的更高要求。这一问题或现实的存在,更进一步凸显了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可能给环境法律规范实施带来的局限性影响。

发布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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