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三个主要环节的要求
 

    一、同时设计

1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资源保护投资概算等。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人施工前,必须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的要求设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对实施同时设计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二、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环境资源保护工程纳人施工计划、建设进度,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工程施工组织工作,保证环保设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材料供应,落实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三、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的规定,履行验收手续,经批准后才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验收程序包括:

1、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并附试运行环境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

4、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5、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投人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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