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换机制,加快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
我国环境检测标准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基础工作又极不充分的情况下,已经制定了各类环境标准共六百多项,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成绩是非常明显的。但是环境标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比如受财力和人力条件所限,有些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做得不足,使这些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适应不了当前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由于人力和经费不足,环境标准制订的速度放慢,使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许多急需的环境标准迟迟出不了台,满足不了环境管理的需要,制约了环境管理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除了经费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环境标准的制定方面,采用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严格实行国家的计划管理,基本上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没有充分地发挥社会的作用,借用社会的力量来加快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环境标准体系的完善。 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环境标准制定单纯依靠政府投入是难以加快其进程的。众所周知,环境标准的制定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要有许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为支撑,才能保证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这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既要有一定的周期,还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投入,才能使环境标准工作保质保量、高质高效地完成。而多年来在环境标准制定方面的资金投入非常少,尽管环境保护是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每年环境标准制定经费也不过百万元左右,这对有近千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占世界人口总数1/4人口的泱泱大国来说,这点经费实在是少得可怜。再加之对环境标准制定的科学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有时候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这些因素导致制定环境标准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标准滞后,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存在,从而制约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也就是必然的了。事实上,环境标准工作与环境管理不相适应所表现出来的矛盾,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问题积累的总体反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也非片刻之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我们转变观念,突破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环境标准管理模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在进一步加大国家对环境标准制定的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的客观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做好环境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也就是将国家的计划管理和社会的需求推动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改变单方面完全依靠政府投入的局面,形成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内在的推动力,加快环境标准制订和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的进程。 一、环境标准体系建立的公众参与 环境标准体系是环境标准的总体框架,反映的是环境标准的整体结构和面貌,必须全面覆盖环境标准的全部范围。否则,这个环境标准体系是不完善的。因此,在建立环境标准体系时,我们既要依靠技术专家提出环境标准体系的整体框架,同时也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所需求的环境标准,纳入到环境标准体系中去。通过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使我们建立的环境标准体系尽可能地完善,覆盖面广,能符合和满足社会不同领域的需求。也能为环境标准的制定提供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有利的基础条件。 二、环境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环境标准制定速度缓慢,满足不了环境管理的需求,已经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改变现行的环境标准僵化的计划管理模式,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标准制定的机制,以提高环境标准制定的速度和质量。 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是,环境标准的制定计划成为开放性的计划,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披露需要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信息。这个计划的产生一方面是根据国家经费的情况和环境管理部门的需要而提出。另一方面向社会征集,由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根据需要而提出。这样形成的计划,既反映管理部门的需求,又反映社会的需求。对这个环境标准制定计划中所需制定的标准,国家给制定经费的那部分环境标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任务完成单位。国家不给制定经费的那部分环境标准的制定,由社会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环保部门申请承担环境标准制定的任务,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按国家环境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环境标准的起草工作,所需费用由该单位自己先行支付,待提出的环境标准草案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国家环境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国家环境标准报批发布时,国家将此标准购买回来,作为国家标准发布。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环境标准的起草,所需费用自己负责,所起草的环境标准草案只要能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国家环境标准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可以作为国家环境标准发布的,国家就可以支付一定费用,将该标准购买回来,作为国家标准发布。 环境标准制定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可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经费不足时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制约,可以使许多急需环境标准的制定提前启动,这样可以加快环境标准制定的进程;其次是调动了社会的力量,可以利用社会的资金投入来制订环境标准,打破了由政府单一投入的局面;第三是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引入了市场机制,由下计划、下任务给经费的运作方式,变成了一种市场行为,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购买标准起草单位的成果,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第四是有利于环境标准质量的提高,因为在政府与标准起草单位之间建立经济关系后,起草单位起草的标准草案就具有了商品的性质、只不过这种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政府花钱购买的当然是高质量的商品。如果起草单位提供的标准草案达不到国家制定标准的要求,国家当然不会购买,遭受经济损失的只能是起草单位。因此,这种机制就会促使环境标准起草单位按国家标准制定的技术规范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向国家提交尽可能高质量的环境标准草案文本,从而提高国家环境标准的整体质量。 三、环境标准制定公众参与的规范运作 也许有人会担心环境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利于保证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为承担环境标准草案起草的企事业单位会站在小团体的角度,照顾本单位的利益,或以本单位的情况作为起草环境标准草案的参照系,就可能造成环境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和普遍代表性降低。当然这种问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是这种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加以解决的。可以通过以下几项措施来保证环境标准公众参与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制定环境标准必须符合《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别是要体现与经济技术水平相结合,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代表性、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具有分类指导性以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符合等原则。环境标准草案不能体现这些原则时,将视为不合格而被淘汰。 制定环境标准要符合《环境标准制定技术导则(或规范)》的要求,严格按导则中规定的内容、程序、要求、技术路线、文本格式等去做。环境标准草案不符合导则的要求,也将视为不合格被淘汰。 环境标准草案必须经国家环境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作为国家待发布的环境标准,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审查未获通过的环境标准草案将被淘汰。 环境标准草案经过国家环境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还必须通过媒介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修改后,才能送政府部门批准发布。未经过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这一程序的环境标准草案,将不能被批准发布。 通过上述四道程序的规范,环境标准制定公众参与必将会在有序的基础上运作。当然,由于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只要我们勇于直面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毫无疑问,路,总是有的,尽管曲折,但终究会无限地向前延伸。 |
| 发布日期: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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