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治环境污染的对象和重点
 

    从污染物和能量种类来说,《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九种污染等,是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象。社会生活污染物、农药、化肥和化学品等,也属于防治污染的对象。

从防治重点来说,根据19968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寻问题的决定》,我国“九五"期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是“三河"、“三湖”和“二区”,即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及酸雨区和二氧化硫严重污染区。“十五"期间,污染治理的重点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重点地区,要“继续抓好‘三河三湖’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北京市、渤海、三峡库区、南水北调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污染防治”。总之,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削减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

在标准的作用上,要体现分类指导和导向性,标准指标既要有现阶段排放要求,也要有将来预告性排放要求,使环境标准既对企业的排放起限制作用,又对企业将来的技术进步起引导作用

环境标准是限制企业排放污染行为的技术性法规,企业要达到这种要求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环境标准只对企业提出现阶段的要求,而没有前瞻性预告性的要求,企业就不可能提前做好达到环境标准要求的技术准备,标准就不可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因此,环境标准指标体系也要进行改革创新,不只是对现阶段的排放提出要求,还要对将来一定时期后的排放提出预告性的要求,这样企业就可以提前作好相应的技术准备,来满足今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出现企业事到临头,措手不及的情况。这样,环境标准不仅发挥了限制企业排污行为的作用,而且起到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引导企业发展方向的作用,有利于企业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

目前,在汽车排放控制方面,正在实施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并提前发布了200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在这个标准引导下,许多汽车制造企业已经提前作好了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技术准备,促进了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为了加强引导,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组织制定汽车第三、四阶段排放标准,开始实施时限也正在研究之中。今后对不同行业的污染排放也将按情况提出现阶段和将来时段后的要求,以引导企业的发展。其基本思路是按一定的时限划分新老企业,新建企业实施当前技术所达到的比较严格的排放要求,老旧企业可以给予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行相对宽松的排放限值,过渡期满后执行与新建企业相同的排放要求。这样既考虑了老旧企业的现实情况,又能促使老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新的排放要求。

发布日期: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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