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现行发展思路的拓展
 

    当单行法发展模式破产之后,我们应当采取哪种发展模式以推进我国环境法的继续发展和完善?由于我国环境法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体系结构上进行整合,解决结构性欠缺,以增强其形式合理性,新的发展模式必须要对这一主要问题作出回答,并且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解决。一方面,新的发展模式应当能够对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中数量众多的单行法进行有效的清理与整合,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将其统一和协调起来;对于各项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应当能够从根本上进行消除和克服,使它们互相之间保持基本的一致;对于互相之间存在的重复、交叉、割裂和片面性等问题,则应当能够把有关内容综合起来,按照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益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合,形成互相连接、互相配合、协调完整的制度规范。概言之,通过上述措施和方法,使整个环境法律体系成为统一协调、有机联系的和谐体。另一方面,新的发展模式还应当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最大限度地抽象与综合起来,形成一部具有统帅性、基本性和指导性的高位阶法律,对整个环境法部门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全面的涵盖、总体的指导和根本上的规范。这部法律将超越所有的单行性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加全面化、综合化和体系化。此外,新的发展模式还应当可以对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的完整性欠缺问题进行弥补和克服,对存在欠缺问题的领域予以适当的涵盖和基本的规定;或者在这些欠缺方面能够与单行法发展模式相容和互补,共同实现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备。

按照上述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新要求,同时根据一般法律部门的发展演进规律,以及国际上环境法的发展路径与经验,我国环境法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一是基本法发展模式;二是法典化发展模式。这两种模式代表着不同的发展思路,但也有一些相同和共通的方面,对于我国环境法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都能够予以调控和解决,推动其向更完备、更发达的阶段发展。在国际上,基本法发展模式较早地、也更多地被一些国家环境法的发展所采用和践行,而法典化发展模式则是近十多年来才出现的崭新模式,主要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和践行。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是单行法发展思路与模式的拓展和升级,如何选择关键是看我国环境法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发展定位。

发布日期:20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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