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单行法发展模式的历史成就
 

    我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一直以制定和完善环境单行法为主要思路,采用的是单行法发展模式,并且在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后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环境领域中一些基础性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力推进了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大大解决了环境保护领域内“法律空白”或“无法可依”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节约能源促进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种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环境单行法律规范,并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单行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种快速发展不仅表现为环境法律法规数量规模上逐年递增,同时还表现为各单行性环境立法中的思想内容和原则制度不断更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总量控制的基本制度等内容和思想已经成为新制定或新修改的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三部最新修改或制定的法律代表了我国单行性环境立法的新高度,无论是立法理念、制度规范还是立法技术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是我国环境立法在单行法层面上的最新进展。

    在一个法律部门发展初期,许多问题都处于发现、探索和应急性处理之中,单行性立法模式无疑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以环境保护领域中不断涌现的大量环境问题为导向,单行性环境法律规范不断增加,最终形成了一个互相关联、数量众多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而在环境单行法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环境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了自己的重要地位,并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前景。应当说,单行法的发展模式在环境法发展初级阶段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环境法律部门的形成及其基本地位的确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为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发布日期: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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