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规定 |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根据不同海域的功能来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具体行动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总体和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投资、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方的具体要求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重大海上污染事故专指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事故、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故,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在油类石油运输装卸作业活动造成的可能导致沿海部分区域海洋环境污染的沿海重大海洋污染事故。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和海域资源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程度极高,后果严重,可称为海洋环境灾害。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制度,主要包括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与实施和海洋环境执法与事故处理两个方面。全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应急计划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时,拥有事故调查权、现场检查权(包括对造成事故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等轮检查处理的登临权)、事故应急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的紧急管理权(如扣押权、紧追权等)、事故处理权、行政处罚权等。 |
| 发布日期:2017-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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