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

    该项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规定。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该项法律制度先由1995年发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规定,然后在新颁布的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中也都作出了规定。

    为了实施淘汰制度,要求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目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生产工艺、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该项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必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的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排污情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提供了事实依据,还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打下基础。

    ()现场检查制度   

    该项制度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包括个人,下同)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法律规定。现场检查是法律赋予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各个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否则就属于越权。“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限期治理进行情况;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有单项检查、综合检查、普查、抽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检查、事故性检查,调研性检查等。现场检查一般应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亲自、直接进入现场检查,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检查部门之所以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是因为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直接关系到这些单位的经济利益,秘密的泄漏会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败北而遭受损失。为了防止假冒,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进人检查现场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主动出示。

发布日期:2017-9-24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