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环境资源税制度
 

    征收环境资源税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筹集环境资源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资源保护行动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用的各种税收措施。由于税收本身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对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这一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它能促使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在征收环境资源税方面,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 Tax System)的过程,其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开征各种环境资源税,主要是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及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征收的自然资源税。如污染税有征收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农业污染税、垃圾税、噪声税等;资源税有开征资源枯竭税(美国)、能源储存税(加拿大)等等。第二,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税收措施。以消费税为例,许多国家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取得良好的环保效果。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税的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是指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环境资源税的概念出发,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等也应属于其范畴。我国的环境资源税正处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这里只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即19931225日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开采规定矿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2)资源税的纳税范围。《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限定于开采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3)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具体列出了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4)资源税的减征和免征。按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发布日期: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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