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 |
航行于海上或停留在港口的各种船舶,经常产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而污染海洋环境,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作了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 1.配备船舶防污文书及设备的规定 150总吨以上油轮和400总吨以上非油轮应配备油类记录簿等防污文书和证书,准确记载油类装载量、油轮清洗、残油回收及处理等情况,以随时供主管部门检查;并设置油污储存舱、油水分离设施或过滤系统、排油监控装置等防止油污染设备。不足以上吨数的油轮或非油轮应设有回收残油、废油的专业容器。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还须备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2.船舶排污控制的规定 在我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舱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资。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油类作业及含油污水污染防止的规定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由港口污水处理设施接受处理;确需排放的须经批准,并按规定条件和在指定区域内排放。 4.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污染防治规定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应悬挂规定的信号;在港口进行装卸时,必须采取防止货物落水的预防措施。 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人港区水域,应按规定由海港专门接收设施处理。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或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油排人港内。确需冲洗的,需事先申请并经港务监督批准,还应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6.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防治污染的规定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的器材和设备。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混合物和其他废物污染的设施。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应进行回收处理,不得投弃人海。 |
| 发布日期:2017-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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