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 |
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使用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初步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分为报批、预审、审核和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
| 发布日期:2017-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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