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 |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海上平台或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建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其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但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载工具和设施在正常操作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向海洋倾废是常见的一种费用低、简便易行的利用海水净化能力处置废弃物的方式,但如方式不当或管理不妥,则极易造成海洋污染损害。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作了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 1.划定海洋倾废区的规定 海洋倾废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至2000年底,我国已划定65个倾废区。由于监控得力,对倾废区监测结果表明,区内各主要环境要素均未发生异常现象,倾倒区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及水质状况基本处于良好状态。 2.废弃物分类的规定 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废弃物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禁止倾倒的物质,包括长期不能分解或剧毒,或严重妨碍航行、渔业及其他海上活动的物质;第二类为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包括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在其体内富集,污染水产品,危害航行、渔业及其他活动的废弃物质;第三类指不属于前两类的其他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这三类物质的具体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倾废许可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倾废,均需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批准并发给倾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倾废活动。我国的海洋倾废许可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紧急许可证,适用于第一类废弃物,该类废弃物本系禁止倾倒的物质,但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处置该类废弃物会严重危及人体健康时,经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海区按规定的方法倾倒。第二种是特别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废弃物。从1993年至1995年,国家海洋局仅签发一份该种许可证。第三种是普通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废弃物。2000年,全年签发倾倒许可证538份,倾倒疏浚物、礁渣、渣土9520万立方米。1993年,在伦敦举行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逐步停止在海上处置工业废物和禁止海上焚烧的三项决议。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接受了这三项决议。 4.倾废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需要倾废的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并附报拟倾倒废弃物的特性和成分检验单;领取许可证后,在装载废弃物时,应通知主管部门核实,并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海区倾废。倾倒时要如实填写记录,上报主管部门;运载工具应有明显标准和信号;因倾废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倾废活动主管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海洋倾废活动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主管部门在签发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在倾废单位装载废弃物时应予以核实,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的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终止或吊销许可证;应对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处理因倾废引起的污染损害纠纷等。 |
| 发布日期:2017-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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