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
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2、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3、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并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4、城市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5、城市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发布日期:2017-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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