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即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三化”原则。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为此,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以实现减量化;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以实现资源化;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以实现无害化。

二、一般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2、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即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后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4)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5)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包括国内转移和跨国转移,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司。

国家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发布日期: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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