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工程开发区域和周围海域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污染损害,对海产养殖、海洋捕捞、海上交通运输及游泳等活动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作了规定:

    1.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基本相同,此不赘述。

    2.防止爆破作业破坏渔业资源的规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如选用电花火、空气枪等非爆破性勘探方法,避开鱼类产卵、繁殖、捕捞期间和场所;作业前须报告主管部门,作业时应有明显标志、信号等。

    3.防止废物污染的规定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人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人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倾倒方式处置大宗工业垃圾须经批准获得倾废许可证。

    4.防止油污染事故的规定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勘探开发和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海上试油时应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类混合物不得排放人海;要控制化学消油剂的使用。消油剂是将漂浮于海面的油污稀释于海水、沉降在海底,只是改变了油污的存在方式而并未消除有害物质,同时消油剂本身所含的化学物质对海洋环境也有危害。因此,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积极采取围油、回收措施,只有在可能发生火灾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况下,才能使用化学消油剂,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事后还要详细报告使用情况。

发布日期: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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