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
 

    损害海洋环境的陆地污染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施等,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是陆地污染物。排人海洋的各种污染物质,有80%以上来自陆源。为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作了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1.排污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和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治理所造成的污染;对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要限期治理。

    2.防止放射性物资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禁止向海域排放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3.防止传染病源体污染的规定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人海域。

    4.防止海水富营养化的规定

    海水富营养化是指含有大量氮、磷等营养物资进人海域,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海水中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的现象。为防止海水富营养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严格控制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向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如海湾、半封闭海区等)排放。

    5.防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危害的规定

    热污染是指含热废水排人海域,引起局部海区水温升高,水中溶解氧减少,水质恶化,危害海域生物的现象。为防止热污染危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6条规定:“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6.防止化学农药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在陆地使用的化学农药会随河水、降雨和大气沉降进人海域,其残留物经食物链和生物富集使浓度增加,并迁移至人体。为防止化学农药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将失效或禁用的药物及器具弃置岸滩。

    7.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置固体废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物的,须经批准;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废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获准使用的堆放处理场内,不得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或作为最终处置方式非露天堆放(如填埋等)危险废物。

发布日期: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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