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人权或与社会经济性法律有关联的新型权利
 

    从环境权的内容和形式看,它具有某些不同于历史上已经定型的其他权利的特征,甚至不能完全纳入传统的基本人权和经济社会权利的范畴。正如许多学者专家所指出的,环境权与生存权、自然资源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发展权、生命健康权、公益权、私权、财产权(产权)、行政管理权、劳动权、休息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经济社会权利既有关联又有区别,是一种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的新型权利。“有些人将对良好环境的权利作为所谓的第三代人权提了出来。这些权利既不属于第一代强调个人的人权(民事的和政治的),也不符合第二代人权的传统(经济的和社会的)。它们是集体权力,承认人权持续进化的观点。"环境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和丰富内容、并与其他权利的某些性质和内容有关联的一种新的、综合性权利。

    环境权之所以具有这种特征,主要是因为环境权的主体广泛、客体多样、内容丰富、涉及人与自然两个领域。由于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人类甚至非人自然体,使得环境权兼有个人权、集体权、国家权、人类权、代际权的性质甚至自然权利的某些性质。由于环境权的客体包括具有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使得环境权兼有物权、财产权、经济性法权和生态性法权的某些性质。由于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享受适宜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使得环境权兼有生存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生命健康权的某些内容,甚至还与公益权、私权、行政管理权、财产权、开业权、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有关。

目前,有些人从不同角度出发,企图把环境权纳入历史上已基本定型的财产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或其他经济性权利、社会性权利的范畴,但它们都难以概括、包含环境权的一些新内容。例如,有些日本学者往往用财产权的观念来对待环境权,他们在给环境权下定义时,总是离不开占有权、支配权,将环境权定义为支配环境的权利。但是,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属性不同。从广义上讲环境的确是财产或财富,但是这种财产或财富与传统民法中规定的具有特定民法含义的财产是有区别的,目前民法还没有承认诸如大气、阳光、自然美等环境因素属于民法中的财产范畴。财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气、流水、日光等环境要素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自然因素,它们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人们不能根据财产权来支配、占有大自然和人类环境;对大自然或环境要素中的一部分,虽然可以用不动产利用权(其中心为土地所有权)、河岸权、相邻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公物利用权等加以利用,但这都依附于财产所有人。

公民环境权中的环境,虽然其物理意义上的一部分可以成为资源、财产、不动产,但从整体上、地理联系上、生态联系上看,则不可能成为财产权中的财产,诸如大气、海洋、臭氧层等许多环境要素不具有民法中财产的属性。公民环境权中的主体也不限于财产所有人。另外,公民环境权也不是指公民对环境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环境权没有独占、垄断、支配环境的意义,环境权中的享用也不同于财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而仅指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公民环境权虽然强调公民的环境权益,但它并非突出个人利益;相反,它是通过确立和实现公民的环境权而达到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的目的。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不仅有利于当代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后代人的利益,而任何其他私权并不具备像公民环境权那样的广泛的公益性。至于从基本环境权繁衍出来的、作为实体法上的、可以诉讼的其他环境权利,则既有公权的特性、也有私权的特性。

例如,环境法中的净空权(清洁空气权)、景观权等具有较强的公权性,容易接受公法的保护;环境权中的通风权、眺望权、采光权(或日照权)具有较强的私权性,容易接受私法保护;环境权中的宁静权、净水权(或清洁水权)等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可以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7-08-16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