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法法典化的时机是否成熟的有关理论 |
在主张环境法应当进行法典化的各种理论中,还存在着关于法典化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应否开始进行法典编纂的分歧。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对法典编纂的成熟条件和环境法的发展状况的认识不一致。 坚持环境法法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的“成熟论”认为,某一法律领域具备法典编纂的成熟条件的标志是该法律领域能与其他法律领域相区别,以及该法律领域内部存在不协调状况。而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认为环境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看法不再被接受”,尽管具有“跨领域的特性”,“但人们已经总结出了环境法的作用、结构和原则”,“勾勒出了环境法的轮廓和特征”,“今天的环境法已经可以和别的法律部门相区别了”;同时,“环境法内部还比较混乱”,“侧重点各不相同的单行法之间在内容上也很不协调”。总而言之,环境法的法典化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开始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了。 坚持环境法法典化的时机尚未成熟的“不成熟论”则认为,以法典化为发展取向是毋庸置疑的,但就当前环境法发展进程看,立即进行法典编纂的有关工作则显冒进,相关条件并未成熟。环境法还是一个处于急速发展变化中的新兴法律部门,其调整领域尚没有完全划定,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有待加强与深化,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也处于复杂多变的状态,调整方法也在不断探索、更新和改进。 因此,尽管环境法已初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确实存在着很多协调性和逻辑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制定法典并不是当务之急,现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解决。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环境法典,无异于画地为牢、故步自封,限制甚至扼杀环境法的生命力与创新力,十分不利于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的科学、及时、有效的对处。 |
| 发布日期:201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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