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难以真正有效地涵盖与解决所有环境法律问题
 

人类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可谓是纷繁复杂,且变化多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和相关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全面和深入。但是,不可否认,这种认识和把握还是远远不够的,一些环境问题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后果影响对人类来说依然陌生。2003年在亚洲爆发并波及世界的SARS病毒事件以及持续发生的禽流感事件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可以说,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并不断翻新,进入法律视野中的环境问题亦是如此。严格来说,能够进入法律视野中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还属于相对较为成熟和稳定的。随着环境法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和解决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问题本身的快速增加,进入法律视野,由法律进行规范、调整和控制的环境问题必然越来越多、越来越新,也越来越复杂。对此,环境法必须不断调整自己,以及时适应现实的需求。环境法的法典化发展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实践要求。因为环境法典要求结构的稳定性,不可能不断修改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抽象性规定以及具体规定,面对相对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其他法律问题而言最为活跃、变化更新最快的环境法律问题,很难真正有效地予以全部涵盖和解决。

即便是环境法已经涵盖了的环境法律问题,形成了各相关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典仍难以对这些相关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完全有效的统一。目前,环境法主要由三大部分法律制度构成,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

环境法三大基本组成部分之间虽然有很多的共性,但各自的个性也是十分鲜明和多方面的,其差异性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三者之间各有自己的侧重:污染防治法侧重于对环境污染和环境公害问题的预防、控制和治理,自然资源法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生态保护法则是重点调控宏观性、整体性和本源性的生态安全问题。在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上,由于面临的调整对象——有关环境问题所表现的形式不同,其调整方法和手段也必然各异。

因此,很难、也不适宜于在一部环境法典中对所有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完全的统一。如果勉强为之,必然导致环境法典内部的不和谐与不统一,从而危害到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和向前发展。

发布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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