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实现环境法对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更高追求 |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西方法的“合理性”问题有过充分论述。他认为,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为此目的可以牺牲一切。自韦伯提出了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命题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就成为法律发展阶段和程度的衡量标准。 对于环境法来说,法典化是否更具优势、更能代表环境法发展的新高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看其是否更加符合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从法典的概念与特征看,较之不成文法、单行法和基本法等法律形式,法典的系统性与逻辑性更强、结构更加完备、更具稳定性与涵盖性,是迄今为止法律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法典法更具有形式合理性,环境法的法典化是对环境法的形式合理性的更高追求。在实质合理性方面,法典法并不当然比单行法等其他法律形式更具优越性地位。但是,由于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法的形式合理性有助于法的实质合理性的实现,较高的形式合理性通常能够有助于实现更高的实质合理性,因此法典法因其更高的形式合理性,也能够间接地促进实质合理性的提高与实现。由是,环境法的法典化不仅可以直接实现对形式合理性的更高追求,也能间接地实现对实质合理性的更高追求。 (1)对形式合理性的更高追求:促进统一协调、严密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 环境法作为一个晚近兴起的法律部门,虽然近几十年来发展十分迅速,但毕竟其发展历史较短,面临的问题很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处于相对粗放的发展阶段。其间所产生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常常基于某一特定环境问题或生态危机而临时临事制定,并随着特定环境问题或生态危机的变化而进行相应修改,立法的规划性与原则性不强,立法理念不清晰、不连续。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的形式合理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部门由各种各样层次不一、效力各异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缺乏真正具有统帅性、基础性和高度概括性的基本法;或者制定出来的基本法地位不高、性质不清,难以起到统帅与涵盖的作用。 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不成体系、比较松散,相互之间还存在着法律理念、基本原则甚至具体规定方面的冲突与矛盾。由此,导致环境法律部门内各有关法律法规的配置不够和谐,系统性与逻辑性严重缺失,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些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还存在着过于任意和多变、稳定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减损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提供预期的功能,也必然带来了对环境法权威和效力的消解。近些年来,环境法日益精细化、科学化,制定出来的环境法律法规协调性和逻辑性越来越强,基本立法和综合立法不断出现,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等。但是,上述各种问题并未能彻底解决。而对环境法进行法典化则能够统一各单行法律法规的法律理念,协调它们的基本原则和消除它们在有关具体规定上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整合环境法律部门内各种法律资源并进行有效配置。此外,法典化的法律形式还能够大大增强环境法的稳定性。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将有力促进统一协调、严密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而实现对形式合理性的更高追求,使环境法达到更高的形式合理性。 (2)对实质合理性的更高追求:固化与塑造先进的环境法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自其诞生起便有着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所不同的崭新的理念,不仅仅着眼于对人类的传统利益、当代人类利益的保护,更强调对人类新的利益——环境利益、后代人的利益以及其他生物种群的利益进行保护。这一环境法理念经过20世纪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并深入人心,为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各种环境法律制度所贯彻和体现。 如前所述,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生机勃勃的法律部门,其发展十分迅速。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准确,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又获得了全新的、革命性的发展和变迁:此前环境法对人类环境利益、后代人利益以及其他生物种群利益的保护仍然是建立在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对其他生物种群的利益的保护依然严重不足;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人类社会以及整个生态群的永续发展要求环境法必须跳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狭隘思维,重视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和其他生物种群的利益进行足够的保护,确立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基本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理念一经提出,即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思想革命。尽管关于这一理念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但各国环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都十分重视,并在环境问题加速恶化的情况下逐渐予以接受,开始在一些新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对该理念予以贯彻和体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中的立法理念依然是旧有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受旧有环境法律法规的阻碍,仍未能得到真正有效的确立。 如果对环境法进行法典化、编纂环境法典,首先可以统一不同时期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律理念,消除新近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与较早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之间法律理念上的不和谐;其次能够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固化和塑造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理念,从而使环境法理念得以革新和升级,推动环境法向更高的实质合理性迈进。 |
| 发布日期:201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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