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特别是饮食服务、娱乐场所等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环境噪声污染中排居首位的污染种类。为解决这方面的污染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设专章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噪声排放申报登记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控制声响器材的规定 国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限制室内装修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减轻、避免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
| 发布日期:2017-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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