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外室内建筑、装饰材料和家庭用品管理的相关法律 |
1973年日本制定了《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由厚生省制定含有此类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控制标准,负责家庭用品安全性的监督指导。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有害物品法》,规定所有家用有害产品都必须带有“警告标签”。1966年对该法规的修订案,增加了在“警告标签”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安全情况下,可以颁布禁用。1972年通过了《消费品安全法》,1973年成立消费品委员会,对除食品、化妆品、烟草及其产品、农药、机动车、飞机、船以外的家用产品进行管理。另外,美国EPA、ASTM(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对如何健康地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和室内产品都有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1990年ASTM提出了测试室内源释放有机物的指导程度,推荐了用小型人工气候舱测定室内材料/制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试条件。欧盟也于同年提出了相似的指导程序。随后EPA提出了影响室内材料释放的因素和释放源模型,利用释放数据,可提出IAQ(室内空气质量)模型,预测室内释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并根据源的释放特性和暴露量评价提出室内材料的评价方法。 德国在建筑装饰和室内产品的管理方面最为成功,自1978年德国发布了第一个环境标 志——“蓝色天使”以来,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建筑、装饰材料实行了环境标志,丹麦、挪威制定了“健康建材标准”,规定涂料产品在使用说明上除标明性能指标外,还必须标明健康指标。德国制定的胶合板材料释放甲醛评价标准,目前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共同标准。 正是由于制定了大量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使得国外目前可以较好地从源头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室内单纯由于装饰材料如油漆、涂料、人造板材等引起的室内空气严重污染现象,近几年已逐渐得到改善。 但国外对室内空气污染依然很关注。这主要因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能源危机使人们为了节能而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密闭性和绝热性,降低了最小新风量标准,且建筑物透气性变差、换气量减少,使得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和可吸人颗粒物大大超标,商业区中的大型商层、写字楼普遍采用封闭的中央空调系统,在封闭环境中,污染物很难扩散,而在这些环境中人员较密集,极易发生建筑物综合征。 如何改善空调系统以解决室内空气污染,成为目前国外室内空气污染研究的热点问题。只有从室外大量引入新鲜空气才能降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澳大利亚制冷空调、供暖研究所为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了机械通风标准(AS 16 68—2—1991R),美国也制定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通风标准(ANSI/ASHRE62—1989R),对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新的更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涉及增加新风量、保证新品质和送风效率、重视湿度控制、减少微生物污染、提高空气过滤效率等。 |
| 发布日期:2017-08-11 |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