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是否应当法典化的有关理论
 

1.环境法应当进行法典化

这一类理论观点认为,法典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高形式,法典的编纂能够使法律制度体系统一、逻辑清晰,环境法也不例外。纵观环境法的发展历史,在经过时间不长但进展迅速的现代环境法发展阶段后,各种单行的、零散的法律法规随着人类环境问题的不断增加和日益严重如雨后春笋般地被制定出来,其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领域和部门。

在许多具有法典化传统和理念的国家,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典化问题也被当然提出。学者们认为,不断发展壮大的环境法也应当进行法典化,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可以推动环境法律制度向更高的阶段发展,以更好地发挥环境法律制度的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环境法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环境法的作用领域十分广泛,各种调整对象复杂而分散,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众多,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典化,制定出一部系统、综合的法典,从而加强环境法的统一,建立起环境法部门内各种法律规则的有机联系。持有上述理论观点的学者很多,主要集中在欧陆国家。例如,学者Hannes Veinla认为,环境法典能够对不同环境领域进行必要的统一,并将不同的法律规则有机地联系起来。

同时,还有一些主张环境法应当法典化的理论从其理论意义、价值功能等方面论证环境法法典化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法应当进行法典化的理论更是逐渐成熟起来,成为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景观,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者所重视或接受,对立法活动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标志性表现就是一个讨论环境法法典化的国际会议于1995221日到22日在比利时根特市召开,各国学者共聚一堂,热烈探讨环境法法典化的重要意义与可能路径。而几乎是与此同时,以德国、瑞典、法国、荷兰以及爱沙尼亚为代表的一批欧洲国家都开始了环境法法典化的行动,荷兰、法国和瑞典的环境法典随后相继出台。

    2.环境法不应进行法典化

与主张环境法应当进行法典化的理论相反,也有一些理论反对环境法进行法典化。这些反对性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基于对所有法律部门法典化的怀疑或否定而认为环境法不应进行法典化;另一种是不否认在某些法律部门中如民法、刑法等进行法典化的重要意义,但认为由于环境法不同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自身特点,不适宜于进行法典化。第一种理论认为,法典化只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乌托邦,那种对法律制度形式的完美结构、高度理性的追求是不可能真正达致的,具有煌煌外观的法典往往并不具备相应的功能。这些反对法典化的理由同样完全适用于环境法。因此,法典化不应成为环境法发展的努力方向。这种理论可以说是传统的反法典化理论在环境法领域中的自然延伸或演绎。第二种理论则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部门都适宜于走法典化的发展道路,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不同特点,是否应进行法典化须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历史悠久、成熟度高,适宜于法典化,并且也有着法典化的传统和经验;除此之外,私法法律部门基于其权利法和责任法的特点,较之公法法律部门的行为法特征更具有稳定性,更适合进行法典化。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传统上常常被视为行政法,属于公法领域。其调整领域、调整对象十分分散、复杂和多变,其调整手段相应地也必须灵活多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易变性;同时,环境问题具有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有关科学技术的更新进步对相关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影响十分重大。这就必然要求环境法律制度也具有分散性、复杂性、针对性和常新性,企图通过制定一部完备的环境法典实现对所有环境领域的法律调整与规制是不可想象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因此,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显然不适宜于进行法典化。

发布日期: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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