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出现有其现实的法制背景
 

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不必要导致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而诞生。这还导源于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法制形态面对新的形势要求所呈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同时法制自身也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也在适应新的文化导向、经济需求和法制保障做出自己的改革与变迁,包括新的法律形态的创新。概括而言,环境保护法的新生起源于这样一种法制背景:

    1.法律社会化。近代资本主义民法以私法为本位,私法自治为标榜,将私人权利当作法律秩序的基础,并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建立了整个法学基础理论,至今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仍然如此。这种法律理念过分的强调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和私人订立契约的绝对自由,不仅在理论上受到批评,而且也受到法制发展现实的严峻挑战。在理论上,20世纪初出现了根据社会连带主义思想而强调权利的社会性和个人的社会义务的法律思想。现代学者更是明确提出了更新传统法理学,打破建立在私法本位上的以权利和权力作为现代法理学核心范畴的观点。在立法上,现代民法已经承认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利,承认对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承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而对消费买卖、自然开发、租赁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加以干预,并将“社会利益”作为解决个人之间权利冲突时的准则。另一方面国家还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大量的社会立法,直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对一些过去按照私法原则调整的问题,依据新的法律政策加以规定。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即使是个人的权利和个人之问的民事关系,也具有社会的性质并与社会的利益相关联。

    2.法制系统化。近代社会在公、私法严格划分的基础上形成了从立法体系、审判制度到学科设置都有明确界线的僵化格局。这种公、私法对立和部门法分割的局面,不符合法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要求,也不能满足社会问题综合调整与解决的需要。因此,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在承认公、私法之间的相对合理性和各部门法相对独立性的同时,承认并强调公、私法之间和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在这种渗透和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介乎公、私法之间和跨部门的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正是这样一个跨部门立法的典型。它不仅填补了由于公、私法对立和部门法分割造成的空白,也加强了公、私法之间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例如在美国,“环境立法所强化的环境行政管理大大加强了行政机关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改变了过去由于环境行政管理薄弱而不得不倚重司法控制的状况。司法控制方式的一些缺陷被强化了的环境行政管理所弥补。”

    3.法律政策化。近代民法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有两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现象是守恒的,它使人们相信可以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的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一是法律价值是单一的,它使人们相信现行法律秩序所维持的价值体系是惟一的和至高无上的,不允许承认该体系外其他价值的合法性。而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一方面打破了法律现象守恒的神话,把大量前所未有的生活现象和社会问题提到了法律面前。一方面冲破了法律价值单一的桎梏,要求多元价值并存沟通,以求得不同利益诉求和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调和与兼容。这样就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以一种重实际、讲实效的务实作风,针对当前的法律问题,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制定适宜的规则或解决方案。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制度和规则,不是源于概念,而是源于政策。环境法就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环境法被命名为《国家环境政策法》决非偶然和无意,它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内容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发布日期: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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