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
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即环境权中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是环境权的又一重要特征。 这种不可分割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任何一个主体必须同时享有基本权利和承担基本义务;第二,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对方主体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环境权对人与环境具有不可分割性,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环境具有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到人尊重的权利;第四, “保护环境"既有人理解为权利,也有人理解为义务,还有人将环境权同时理解为环境保护权和环境保护义务,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和一些专家学者的论文中将“环境权"表述为或理解为“保护环境的权利”,“保护环境”既可以理解为权利又可以理解为义务。 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所以存在不可分开性,是因为环境是人们共有共享且具有生态、地理联系的整体,在行使开发、利用、享受环境的权利时很可能会损害相关的权利。例如,某人行使利用河水发电的权利,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用河水养鱼和享用清洁水的权利;当代人在享受清洁适宜的环境的权利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后代人的清洁适宜的环境的权利。在环境社会关系中,只有在行使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有关各方的权益。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或尊重他人的环境权,是实现自己的环境权利的义务。 环境权不仅表明了一个人对他人的态度,也表明了人对环境的态度,是人类自律的高级表现形式。在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关系中,人如果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就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人不能尊重自然也不会尊重自己。“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对人而言是基本环境法律义务,对环境而言则是自然权利即“环境和自然有受人尊重、热爱和保护的权利”;人类在享受环境权时如果无视环境,就会造成灭绝物种、破坏生态平衡、妨碍其他非人类生命体生存、发展的严重后果,也就是没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权是人与环境的共同“权利”。 |
| 发布日期: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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